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漁獲處理與法規

台灣釣魚情境區分法條與機關說明2026-10-14 查核

自己釣的魚可以賣嗎?漁業法、自用小船與漁獲來源怎麼看

自己釣的魚能否販售,要分清休閒自用與經營漁業。整理漁業法第6、64條、漁業署岸釣及自用小船說明,以及搭娛樂漁船時仍需確認的漁獲來源。2026年10月14日查核。

內容查核:2026-10-14

先說結論

不能把『自己釣的』直接當成可販售。漁業法管的是未經核准經營漁業;漁業署則區分休閒自用與販售營利。是否可以賣,要看資格、來源與實際情況;自用小船、岸釣和合法漁船的漁獲,不能混成同一個答案。

影片與本文的資料日期

可先看同題短影音(Instagram,2026 年 9 月 28 日)。本文於 2026 年 10 月 14 日回到官方法規與新聞稿核對;影片中的口語摘要、歷史案例及例外情況,應以本文標出的條件和官方最新說明為準。

法律寫的是經營漁業,不是『釣到幾尾』

漁業法第 6 條規定,在公共水域,以及與公共水域相連的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,須先經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。違反第 6 條經營漁業,第 64 條的罰鍰是新臺幣 3 萬元以上、30 萬元以下。第 41 條另規定,經營娛樂漁業也須申領執照。資料:全國法規資料庫,漁業法第 6、41、64 條。本頁於 2026 年 10 月 14 日查核,資料庫顯示修正日期為 2018 年 12 月 26 日。
港邊自用小船的情境示意,提醒船舶外觀不能證明漁業資格
短影音〈自己釣的魚能賣嗎?〉同款 AI 情境示意,不是實拍,也不代表特定船舶。法規資料:漁業法。

岸釣:自用和販售,漁業署如何區分?

漁業署在 2017 年 4 月 3 日新聞稿說明,僅以人工竿釣、漁獲自用且沒有販售營利的休閒釣魚,不屬於經營漁業;該案有販售行為,漁業署認為涉及未經核准經營漁業。這是主管機關對個案與休閒自用的說明,不能延伸成所有水域或魚種都可採捕。資料:漁業署 2017 年岸釣販售案新聞稿。

自用小船:社群標價也是販售行為

2026 年 8 月 26 日,漁業署公布自用小船販售漁獲遭裁罰的說明,指出行為人在社群公開標價,無法提出來源為合法漁船所捕的證明,或使用漁具捕撈。漁業署並提醒,搭乘漁船以外的船舶或載具從事休閒釣魚,不得販售漁獲。新聞稿沒有提供該案罰鍰金額,本頁不把媒體數字當成官方公告。資料:漁業署 2026 年 8 月 26 日新聞稿。

搭娛樂漁船,也要確認漁獲來源與處理方式

「娛樂漁船」須有相應漁業執照,可以先核對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的娛樂漁業漁船名單。但確認船舶資格,只回答來源的一部分;不能因此推論每位釣客都取得全面販售許可。真的有販售需求,可以把船名、執照、出航日期、漁獲來源及預計販售方式,向船家和漁業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問題,再取得書面說明。這份問題清單是本頁整理,不是官方保證留存船票就能販售。法規依據:漁業法第 6、41 條。
海上船舶的情境示意,搭船釣魚前應確認執照和漁獲處理方式
短影音同款 AI 情境示意,不是實拍,不能依外觀判斷執照。查詢:娛樂漁業漁船名單。

能在哪裡釣,和釣到後能不能賣,要分開問

公告開放範圍、漁獲販售與保育物種管理是不同問題。先在政府公告垂釣區地圖查場域,再核對採捕與販售說明。海釣場、潮間帶、贈送親友或船員身分,不適合憑一則網路案例推出通用結論;本頁沒有完整涵蓋這些個案。以上整理公開法規與機關資料,僅供查詢,不構成法律意見;最新法令、官方書面說明與現場公告優先。
販售前的查詢清單:說明釣行用途、核對資格、整理漁獲來源與販售方式
本站依漁業法第 6、41 條及2017、2026 年漁業署說明整理,供提出具體問題,並非取得販售許可的操作流程。

常見問題

自己釣的魚拿去賣,會被罰多少?

漁業法第64條規定,違反第6條經營漁業的罰鍰為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。是否違規仍要看水域、漁業資格、來源及個案事實,不能只用魚的尾數或售價判斷。

只用釣竿釣來自己吃,也算經營漁業嗎?

漁業署2017年說明,僅以人工竿釣、漁獲自用且沒有販售營利的休閒釣魚,不屬經營漁業。但這不等於所有場所、魚種與採捕方式都開放。

搭娛樂漁船釣的魚,就一定能自己拿去賣嗎?

不能只憑船的名稱作結論。漁業法要求經營娛樂漁業者領有執照;來源是否合法、由誰販售、船家如何處理漁獲,仍需確認。本頁不把搭船、持船員手冊或保留船票當成個人的全面販售許可。

網站有公告開放的釣點,代表釣到的魚能賣嗎?

不代表。公告垂釣範圍回答能在哪裡釣;販售資格與漁獲來源是另一個問題,仍需另查漁業法及主管機關說明。

接著可以看

先把自己的釣行留成紀錄

下載 App 保存照片、時間與地點,整理自己的釣魚經驗。